解析:
【试题来源】
2017年四川《行测》真题(网络汇总版)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蔡某抢劫且致人死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可以获得指定辩护。选项表述错误,排除。
B项,《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王某、蔡某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C项,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只定抢劫罪,致使被害人死亡只会将抢劫罪从重处罚。选项表述错误,排除。
D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其中已满十四周四包含十四周岁。王某14周岁实施抢劫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