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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例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 这段论述中未涉及的一项是(  )。[2017真题]


  • A.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措施程序
  • B.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法制属性
  • C.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意义目的
  • D.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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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解析:

【试题来源】
2017年江苏《行测》真题(B类)
【解析】A项“措施程序”无中生有,文段并未提及,当选。 B项,根据文段“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可知,“法制属性”文段并有提及,故排除B项。 C项,根据文段“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可知“意义目的”文段有提及,故排除C项。 D项,根据文段“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行政主体”有提及,故排除D项。 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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