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997-2001年该省人口增长数量分别为2627.8-2610.0=17.8万,2643.8-2627.8=16.0万,2657.6-2643.8=13.8万,2681.7-2657.6=24.1万,2690.8-2681.7=9.1万,则人口增长率1997-1999年和2000-2001年两个时间段都是逐年下降的,只需比较1999年和2000年的增长率即可,1999年人口增长率为13.8÷2643.8×1000‰≈5.2‰,2000年人口增长率为24.1÷2657.6×1000‰≈9.1‰,则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增长数量不是逐年下降,A,C错误;1997-2001年该省城镇人口均低于总人口的50%.增长数量分别为1236.9-1224.1=12.8万,1248.7-1236.9=11.8万,1286.5-1248.7=37.8万,1331.8-1286.5=45.3万,1340.0-1331.8=8.2万,均大于同期该省人口增长数量的50%,故该省城镇人口比例逐年上升,B错误;1997-2001年该省非农业人口均低于总人口的50%,增长数量分别为1127.3-1106.6=20.7万,1139.5-1127.3=12.2万,1150.7-1139.5=11.2万,1166.5-1150.7=15.8万,1178.6-1166.5=12.1万,均大于同期该省人口增长数量的50%,故该省非农业人口比例逐年上升,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