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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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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解析:

A、B、C项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D项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是没有独立的外交权和防务权,表述有误,故选D。
拓展阅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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