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平,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C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C项当选。
扩展阅读: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下:
1可设定许可的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可不设许可的条件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平,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