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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共育有三儿一女,2000年甲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立a遗嘱将其财产给予其小儿子所有,后因与小儿子关系恶化,甲又自书b遗嘱决定将财产给予二儿子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a遗嘱因经公证而效力优先,故应以a遗嘱为准
  • B.b遗嘱为后立遗嘱,故应以b遗嘱为准
  • C.a、b遗嘱均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 D.a、b遗嘱均因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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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解析:

【试题来源】
2013年浙江(A卷)《行测》真题
【解析】《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排除C、D选项。《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所以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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