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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将房屋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将房屋翻新
  • B.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将房屋翻新
  • C.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将房屋翻新
  • D.只有乙、丙、丁中二人以上同意,甲才可以将房屋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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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解析:

【试题来源】
2012年四川《行测》真题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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