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题涉及到相邻防险权的问题。所谓相邻防险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中,当一方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挖沟、建筑、植树等,危及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或者人身安全时,另一方享有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的权利。本题中甲某所种的大树危及到了乙的房屋的安全,就是涉及到相邻防险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乙有权责令甲将大树伸到自己房屋上的树枝砍掉,以消除对自己房屋所构成的威胁。《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暴风雨的天气,乙砍掉树枝的行为不是侵害甲财产权的行为,而是合法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因此本题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