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试题来源】
2012年浙江《行测》真题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项中,“甲已经将乙抓住”说明这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甲又把乙打晕了”,这里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因此不选。B项中,乙的同事在单位的财产安全和乙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将甲打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为正确选项。C项中,甲是蓄意将乙打伤,不选。D项也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