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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 )。


  •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 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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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拓展阅读: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2)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3)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三、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四、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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