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李某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国家财务,而是陈某工作疏忽造成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所以排除A和B两项。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而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则是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齐备某一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盗窃罪而言,我国刑法规定其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我国《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是该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基本标志,也是判断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准。即当行为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如其已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则盗窃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理被盗物的目的,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题目中赃款已被李某非法占有,其行为属于盗窃既遂。因此,本题选择C项